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,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殡葬基本服务制度, 根据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《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{2018}5号)和《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长办发(2020) 26号)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对城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实行免除政策,具体内容如下:
下列在长春市死亡并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的,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免除:
       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945元。
双阳区、九台区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,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746.50元。
价格变动时可根据物价部门审批进行调整,据实结算。
       在长春市死亡,并符合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条件的回族、维吾尔族、哈萨克族、柯尔克孜族、塔吉克族、乌孜别克族、塔塔尔族、东乡族、撒拉族、保安族等少数民族逝者,
根据国家规定,按照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后,参照本办法,享受945元基本殡葬费用补助。